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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市场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运营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不含城区供水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供水工程设施主要指供水水源、引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供水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管理房、供电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科学供水。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坚持“县统筹、镇主体、村负责”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模式:即费县农村公共供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水务公司全面管理运营,各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县政府授权费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作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按照《费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农村公共供水规划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代县政府行使公益性公共供水职能,并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管理范围如下:

(1)负责引水设施、水厂及水源井管理范围内的运行、维修、保养、监管、水质检测及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2)负责水厂至村头水表、水源井至村头水表的供水设施及管道的运行、维修、保养、监管、水质检测等管理工作,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水。

(3)负责水厂取水设施及水厂制水、二级加压设施、水厂供水主管网的管理,并负责以上项目的大修及更新改造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4)负责对新建、改扩建农村小区、农村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筑使用公共供水用户、开发商或业主单位出资建设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及其配套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资格审查,统一组织安装供水专业经营设施。

(5)负责管理引水设施水表、水源井水表、水厂出厂水表及村头水表的抄表与复核工作。

(6)负责农村供水管理员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对农村供水监管中心量化考核。

第七条 水务公司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厂水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条 水务公司严格执行供水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对前期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营模式成熟的乡镇(街道),水务公司可采用与乡镇(街道)共同管理运营合作模式。即:乡镇(街道)与水务公司签订管理运营合作协议,在水务公司监督管理下自主管理经营,选择自主经营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及省、市、县相关要求,确保供水水质、水量及保证率达标。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协助水务公司做好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服务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对损坏工程设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供水监管中心,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水利站)加挂牌子,并设立“116”服务热线分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12345热线及水务公司热线转办事项。职责范围如下:

(1)在供水企业指导下,负责乡镇域内镇级、村级供水管道工程的监管、参与验收及管理运行。

(2)负责各乡镇政府驻地各用水单位、用户水费催缴工作。

(3)负责乡镇域内各村供水管理员的管理,指导供水业务的开展。

(4)负责各乡镇村内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维护,确保供水设施不受损坏,降低管道漏失率。

(5)负责乡镇供水管道事故抢修协调工作,负责计划停水、突发事故停水通知的传达。

(6)以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协助村、户解决供水中的困难。

(7)做好12345热线工单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供水计划及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指导村级供水管理工作,规范水费收缴,接收办理或转办新开户申请,审核、报备村级管水员聘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村集体对村内供水设施负总责,对村集体所管辖范围内供水设施等固定资产设立台账;村两委换届、离任或辞职需对该资产进行离任审计,保证该资产完好,工程设施运行正常,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管理范围如下:

(1)负责对村头水表(含村头水表)以下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巡查、维护、维修等工作;入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

(2)村(居)设立村级水管员,村级管水员管理片区由乡镇(街道)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划定,原则上按照行政村设置管理片区范围,每个管理片区推荐1名同志,经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后,村民委员会与水管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3年,并报水务公司备案。

(3)村级水管员负责对偷水、故意损坏供水设施行为的监管;负责定期检查用户表井(表箱)、水表连接、铅封以及水表运行等情况;负责定期对用水户用水类型进行程序性审核;负责对用户水表存在误差、停走等计量不准现象的复核和校验等工作。村级水管员应对以上情况及时监管并报告村居和乡镇(街道)农村公共饮水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村级水管员负责管理片区范围内水费收缴工作,具体收缴办法:

(1)村头水表为机械表的片区或村,暂时按照后付费方式管理,为远传智能水表的采取预付费方式。

村级水管员每月底查抄用水户水表,禁止随意估表,抄表后将缴费通知单送交用户;每月将本月用水户用水量、水费金额及拒不缴纳水费的用水户张榜公布;每月底前将水费缴纳至水务公司设置的专用账户。

(2)村头水表为智能水表按照预付费管理,村级水管员负责管理本片区内用水户水费充值机,按照管理片区用水量预充值,负责用水户水表的充值。村头水表为智能水表片区或村,入户水表为机械表的参照预付费管理模式执行。

(3)村级管水员劳务费按照其管理片区范围内实收水费的20%发放,特殊情况的由乡镇、村负责落实解决。

第三章 水价计量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布。全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统一按照核准后的价格收取。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享受每人每月2立方水费减免政策。乡镇村按照计量设施范围分片申报贫困户减免水量,并提供其建档立卡资料。

第十六条在抄表时应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并按照文中原则处理:

(1)村级管水员每月月底前应将本月抄表数值及充值机售水情况进行汇总上报至各乡镇(街道)农村公共饮水管理办公室,农村公共饮水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送至水务公司。

(2)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应要求用户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按最高价格的用水性质计收水费。

(3)各级供水管理组织要对用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用户当期抄表量进行比对检查,对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超过20%或3000立方米以上),要及时分析情况,查明原因,并将书面分析报告报水务公司。

(4)各级供水管理组织应对各村抄表情况进行复核,每月复核表量差值在30%以上,其中日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水表要全部复核,并建立用水量复核记录。对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未使用远传水表的应尽快通知用水户更换。

(5)抄表过程中,发现用户擅自开启计费水表铅封,采取倒表以及在计费水表以外连接用水等偷接用水行为的,要予以制止,并保留现场,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和《供用水合同》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水表校验实行定期校验和即时校验相结合,水表定期校验周期为2年,在用户对水量计量有异议并经复核确认后可即时校验。

(1)水表校验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水表检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水表校验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2%),确保水表校验合格,水表计量准确。

(2)发现用户水表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计量误差较大,已无维修价值时,应要求用户及时更换新型水表,并对原有水表表号予以注销。

第四章 激励及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供水服务机构应依据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并参照以下情形及标准追偿损失:

(1)损坏农村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实际修复成本+罚款的模式追偿:其中修复成本=土建成本+材料费+安装费+损失水费+因漏水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应由村级水管员对用水户下达水费催缴通知单,并按日加收违约金,水费违约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欠缴水费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收取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的按1元收取;仍不按规定缴纳的更换物联网水表。

(5)故意损坏水表、从水表前用水及其他造成水费无法计量的,应按照定额或往年对应月份的用水量计算补交水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应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盗用或者转售农村公共供水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在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第一个拨打“5222348”服务热线,举报违规破坏行为或报漏情况属实的个人,每次奖励20元。

第二十条 凡对以下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处属实的,水务公司将按查处违章情节轻重,按处罚金额的5%-10%给予举报人奖励: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遗漏户、私自改变用水性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2)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3)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4)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5)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

(6)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用户,私自停、通水,或协同用户从事上述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保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水务公司给予其保护设施价值的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暂行)自公布起施行,本办法由费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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