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公司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宣讲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力度,曝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典型案例,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案例一

专职安全员阳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张家港市建设监察大队接到张家港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的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反映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阳某在某安置房项目中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监察大队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经建设监察大队执法队员现场勘验及核查,2022年5月5日下午,该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因塔吊司机与司索工操作失误导致吊运木方工人受伤的事故,负责发生事故区域的专职安全员为阳某,阳某在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

专职安全员阳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指挥,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充分。鉴于阳某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我局对阳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3.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的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和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与对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做好记录,总结和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6.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领导贯彻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协助配合部门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好对新工人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8.当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安全隐患时候可以勒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本职工作,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要敢管、肯管、会管、善管,用主动和负责任的态度和行动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张家港市建设监察大队接到张家港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的案件移交函,反映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家港市某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施工现场有一名工人在2米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悬挂安全带,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经建设监察大队执法队员现场勘验及核查,安监站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确实存在,2022年4月3日,该单位施工现场中控间南侧的工人在浇捣底层门窗过梁混凝土时,使用了搭设不规范的简易脚手架,该简易脚手架高度约1.8米,因作业高度不够,工人又在该脚手架底部垫了三块砖,每块砖高度约0.24米,最终该脚手架实际高度约为2.52米。安监站检查时有一名工人正站在该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架周边未设置防护设施,该名工人也未悬挂安全带。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后果:

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组织施工的工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充分。鉴于该公司在安监站开出整改通知书后积极整改,施工现场未发生安全事故,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首先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学习活动,来提高各施工企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其次要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后,要强化安全生产整治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要及时立案查处并进行曝光,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举报,营造全民参与监督的氛围,扎实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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